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