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月美
被 告 陳淑枝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4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盧冠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1元,及其中2,262元自民國
(下同)10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
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逾期違約金,逾期
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