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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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吳季倫
訴訟代理人  沈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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