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欽城 、 陳秀娥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