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調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分別在嘉義縣阿里山鄉○○村
○○0號、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此有相對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及並經相對人於員警調查時 陳明 在卷,
且本件侵權行地在國道一號南向56公里400公尺處,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15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審酌聲請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
義區內及調查行侵權行為地相關證據之便利,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縣○○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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