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祝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