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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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告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