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 紀伃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04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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