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年、5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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