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朱卉萩 被告 華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8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宣判在案,而原告於108年1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查,是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再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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