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 林家華 相對人 王隆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187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困難,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6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4,933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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