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87號
原告臺南市私立永伈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椘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德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照顧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