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店補字第491號原告 許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