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原告 蔡鴻霖 訴訟代理人 李政修 被告日月星晨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15,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