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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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

原告 蔡鴻霖

訴訟代理人 李政修

被告日月星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15,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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