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
原告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霞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