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彭欣誼
被 告 本事農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異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