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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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程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江木之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
  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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