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簡春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