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豐裕鈜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1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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