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世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973號、第98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徐世璋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徐世璋前於民國88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於88年4月3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49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8年9月9日停止戒治出所後,再經同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8月28日再停止戒治出所,並於89年9月19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9月28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同院以91年度桃聲字第24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9月5日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92年3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刑責部分,則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91年5月20日以91年度桃審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93年12月14日以93年度桃審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復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2案於96年5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96年10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不構成累犯)。
(二)詎徐世璋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內,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行;嗣於102年4月23日晚間6時40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均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又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時間內,以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行,嗣於102年4月30日晚間11時45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於102年4月│徐世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徐世璋施用第一級毒品│││23日晚間6│犯意,在新竹縣○○鎮○○街○○○巷│,處有期徒刑捌月。│││時20分許為│9號之住處內,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警採尿時起│射針筒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回溯26小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內之某時│││├──┼─────┼────────────────┼──────────┤│二│於102年4月│徐世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徐世璋施用第二級毒品│││23日晚間6│他命之犯意,在新竹縣○○鎮○○街│,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時20分許為│479巷89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警採尿時起│他命置於玻璃球內(未扣案)燒烤後│仟元折算壹日。│││回溯96小時│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內之某時│基安非他命1次。││├──┼─────┼────────────────┼──────────┤│三│於102年5月│徐世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徐世璋施用第一級毒品│││1日凌晨為│犯意,在新竹縣○○鎮○○街○○○巷│,處有期徒刑捌月。│││警採尿時起│9號之住處內,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回溯26小時│射針筒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內之某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四│於102年5月│徐世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徐世璋施用第二級毒品│││1日凌晨為│他命之犯意,在新竹縣○○鎮○○街│,處有期徒刑肆月,如│││警採尿時起│479巷89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回溯96小時│他命置於玻璃球內(未扣案)燒烤後│仟元折算壹日。│││內之某時│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