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明千惠 被告 林昱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有任一未補正者,即屬起訴程式不合法,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資料,如其為未成年人(未滿20歲),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