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原告 李公哲 被告 陳盈達
(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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