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
呂樹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6,5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