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2月起遭收押至今,無法與家人良性互動,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然前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自95年2月起遭收押至今,無法與家人良性互動等情,並非本院審酌是否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因素。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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