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23號
原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維世紀林園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412元,應徵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23號
原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維世紀林園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412元,應徵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