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9號

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裁定,於113年9月29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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