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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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413號

原告 林福財

被告 錢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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