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38號

原告 謝俊吉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8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1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甄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00,000元

1

利息

400,000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8月11日

(139/365)

10%

15,232.88元

小計

15,232.88元

合計

415,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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