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林昆霖 被告 彭宋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金額14萬6,479元,共計99萬6,479元【計算式:(85萬+14萬6,479)=99萬6,479】,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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