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0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貳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執行羈押,本院認現無羈押必要,茲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