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0二二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有之三歲女兒,目前由年已七十三歲之祖母在照顧,被告為安排、照顧女兒,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前開犯行重大,且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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