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