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需要返家安頓家中三個小孩,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