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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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自九十三年九、十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日止,更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要無不合,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