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76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