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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