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無非以其現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惟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分別著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三之四號五樓,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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