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國論
康進益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與共犯乙○○連續騎機車搶奪路人之犯行,且自其住處起出被害人之財物,罪嫌重大,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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