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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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方明 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