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廣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廣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之成
員易於得手,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並使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揭銀行帳戶內,所為實不足取;考
量被告犯罪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坦
承交付帳戶與他人,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615號
被告張廣源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1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廣源因有金錢需求,於民國109年8月中旬某日,見閱臉
書刊登賺錢之訊息,即以通訊軟體LINE加為好友,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 阿傑 」之人聯絡,該人遊說張廣源出借
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並可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張
廣源可預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同年月中旬某
日,搭乘火車至臺北火車站,再至該站附近之公車轉運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駕車載送張廣源至臺北市○
○區○○街○○○號前,張廣源與暱稱「阿傑」之人見面,將
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寄交予該暱稱「阿傑」之人收受。嗣
該暱稱「阿傑」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20日17時許前之某
時,於Instagram網頁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 許庭 緁見閱後
,加入該廣告登載「HappyExpress網路預約」之LINE帳號
,並提供其個人之LINE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Me
lo」、「士傑」之人加許庭緁LINE帳號,佯稱:許庭緁可於
「EXO.INVEST」網頁操作投資云云,致許庭緁陷於錯誤,
依該等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9日14時20分許,網
路轉帳5萬元至張廣源前揭銀行之帳戶內,旋遭提領。嗣因
許庭緁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庭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廣源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庭緁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告訴人提出轉帳5萬元至被告所有前揭銀行帳號交
易紀錄之手機擷取畫面、被告所有前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提供其所有前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予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檢察官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甘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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