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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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發票人、發票日期、票載金額、票據號碼及付款銀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