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來本院開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應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