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陳秋桂新竹商業銀行內壢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柒仟貳佰元│AA三五九二二一││││行│││八│├─┼─────────┼─────────┼───────────┼────────┼────────┤│2│ 李怡漣遠東商業銀行大興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玖萬叁仟貳佰玖拾│BW八000二五││││行││伍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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