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綠清 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永曜科技企業社即 黃慧文 被告勝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龍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