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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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國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新竹縣竹
原告與被告酷必得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酷必得電
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8 年度 中簡 字第 2126 號裁定(98.07.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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