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協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2,1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
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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