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16號債權人優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本件所聲請之支票皆為個人票,故應對當事人請求始為正確)。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