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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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7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少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姓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