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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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黃六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附表。
二、正確之債務人(依附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三、如欲更正以樹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四、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五、各紙票據均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書面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