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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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5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
二、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本票原本。
四、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